为了加强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提高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利用率,保证教学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物品即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包括教学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
材料: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装配用的原件、零配件、电子元件等。
低值品: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原件、零配件等。
第二条 物品的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物品购置计划每学期编制一次。各系、部根据教学任务的需要以及本年度经费预算,制订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报实训中心备案。采购或定货由采购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编报物品购置计划时,必须认真填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用途,以免出错,造成浪费。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物品的领用及保管工作,建立、健全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进帐目和日常领用记录簿,每年年底全部清查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第六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存储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加强保护,注意安全。并应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身物品的安全。
第七条 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对使用过程应予严格的控制和监督,对领用剩余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危险品的空容器、废原料、废溶液、废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第八条 物品的报损、报废,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明报废理由,经实训中心核实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实训中心应对各系、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