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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字体: 】【2008-7-1】 【作者/来源 实验实训中心】 【阅读: 次】 【关 闭

  一、总则

  1、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物资条件。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充分发挥其效益,必须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2、根据我院实际情况,采用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3、凡属财政拨款以及捐赠或有明确规定的课题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财产,必须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帐。

  4、凡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和单价在5万元以上属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管理办法另订)。

  二、仪器设备的采购与验收

  1、购置仪器设备,应根据教学任务的实际需要和经费状况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申购单的内容逐项填写,经院分管领导审批后交院采购组。

  2、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统一由院采购组执行。采购组在仪器设备供应过程中,应做到优质、优价和优良服务。

  3、仪器设备购入后,应立即组织验收,核对规格、型号,清点数量,检查附件、配件、资料是否齐全,外观是否完好。技术验收由使用单位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验收合格后,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登记、编号。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由采购人员向供货厂商交涉解决。

  三、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1、各单位领用的仪器设备,需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仪器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作好使用记录。

  2、未经同意,仪器设备一律不得随意拆改、调换、私用或外借。

  3、安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采取切实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震等措施。

  4、对每台仪器设备,由各系、部按一物一卡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设备卡。各使用单位将新购设备领回后,应及时建卡做帐,并对在用的仪器设备定期检查,做到帐卡物相符。

  5、使用或保管人员如变更或调离需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四、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1、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应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校验,提高其完好率。

  2、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可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安排校内或校外技术人员进行修理。

  3、仪器设备维修前,使用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六安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表”。

  五、仪器设备的借用与调剂

  1、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单位对所借仪器应爱护使用,按期归还,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校外时,必须征得所在单位领导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六、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

  1、对学校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处理,以避免积压,尽量发挥其作用。

  2、对校外调拨仪器设备,须经院分管领导审批。

  3、仪器设备对外有价调拨的收入一律上交院财务处。

  七、仪器设备的报废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技术指标达不到规定指标者;

  (2)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者;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改变等种种原因而完全失去使用价值者;

  (4)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甚至超过其本身价值者。

  2、仪器设备如需报废,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根据报废设备的数量和金额大小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由财务处办理销帐手续。

  3、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1)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和院采购组共同协商处理。可以利用的部分拆零他用,不能利用的作废品变卖。

  (2)仪器设备报废变卖后所得收入一律上交财务处。

  八、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1、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致使仪器设备被盗、丢失或损坏,属责任事故,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2、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为责任事故: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说明书规定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3)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致使其丢失或损坏;

  (4)擅自将仪器设备外借导致其丢失或损坏;

  (5)保管人员工作失职,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

  (6)采购运输途中因不负责任或野蛮装卸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

  (7)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丢失或损坏。

  3、赔偿金额的计算办法

  (1)损坏丢失零配件或部件的,只计算零配件或部件的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3)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按其损坏或丢失时的市场价折旧后计赔;

  (4)全损或丢失是仪器设备按实际已使用年数折旧后计赔: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工量具按15年折旧计算;光学仪器设备按10年计算;电脑等电子设备按5-6年折旧计算。如仪器设备已超过使用年限,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价赔偿。

  4、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所在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由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5、赔偿费一律上交财务处,转为所在单位的修理或设备费。

  6、对事故责任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还应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部门领导知情不报或瞒报、少报者,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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